中标结果公示程序如下: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公示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处理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提交书面报告
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公示平台
中标结果可以通过以下平台查到:
项目归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当地的政府采购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方信息平台。
通过以上步骤,招标过程确保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增强了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