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复核工作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申诉人收到处分决定后,向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并提供申诉材料,本人需在申诉材料上签字捺指印。
公职人员或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受理与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并在经信访部门、案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向申诉人送达《受理申诉通知书》。
审查与取证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议复审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复议复审过程中,坚持复议复审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审。
集体研究
办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审决定。
决定与告知
复议复审、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党员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等部门申请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执行与纠正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这些程序确保了申诉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并且申诉过程受到严格监督,以保证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