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取样和送检人员
取样和送检人员由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取样和送样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具有资格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递交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督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制定取样计划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材料种类和数量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取样计划。
取样计划应明确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取样时间等关键信息。
取样计划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现场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及施工试验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与取样人一起将试样交于检测人员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检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检查委托单上的签名。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现试样不合格情况时首先要通知见证单位。
样品标识和封志
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字。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记录和报告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取样和送检过程中的所有信息,确保取样和送检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见证单位和见证人信息。
通过以上步骤,见证取样工作程序确保了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质量,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证性、科学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