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判决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的选择与委托
公安机关可以交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特派员或罪犯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
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执行内容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告并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禁止令
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期计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执行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解除管制
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总结:
管制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执行机关的选择与委托、执行内容、禁止令、刑期计算、执行期限以及解除管制等环节。整个执行过程由公安机关负责,并依靠群众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