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被罚款和/或行政拘留后,将遵循以下程序:
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某些情况下,如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被处罚人将被移送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负责具体执行行政拘留,包括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司法拘留的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时,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通常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应具体到款项,并送达被拘留人。
拘留后的通知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拘留所的程序
被处罚人到达拘留所后,会经历一系列程序,包括接收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由两名以上民警送达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最后公安机关保存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拘留期间的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拘留者对于拘留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刑事拘留后的程序
对于刑事拘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后,若认为需要逮捕,公安机关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处罚和拘留措施的合法、公正和透明执行,同时保障了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