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若案件中存在被侵害人,公安机关还需将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以保障其知情权。
暂缓执行
若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在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可允许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或按每日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从而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得以暂缓执行。
通知家属和单位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法律救济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