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拘留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证据收集与保存
人民法院在适用拘留措施时,应当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因情况紧急,无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的,应当制作详尽的现场笔录,由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签字见证。
拘留决定的审批
采取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立即拘留,但事后应当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援引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款项,与被拘留人的违法行为相对应。
复议与诉讼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