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应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执行人员要求: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执行: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通知书: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保存记录:
被拘留属于违法犯罪的记录,公安内部会对记录进行保存,在办理案件有需要时,才可以进行查询。
建议:
被拘留人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如聘请律师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与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以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