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还重审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适用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发回重审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
案件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程序细节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合议庭组成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综上所述,再审发还重审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分别按照一审或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所有生效裁判被撤销后,案件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由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