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也称为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例如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是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非常程序性:
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反程序性:
再审程序的结果是有关案件的判决被法院推翻,已经结束的程序又反复了一次,这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和既判力。
有限性:
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慎之又慎,且再审理由有限,不能随意启动,以维护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诉讼的效益。
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
法院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
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包括重新审理、判决等。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抗诉。
综上所述,再审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用于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