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审程序:
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判决等步骤。
二审程序:
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程序也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判决等步骤。
审判监督程序: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有一定情形而需要重新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诉、抗诉、再审等步骤。
具体审理流程如下:
开庭前的准备:
包括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介绍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回避等。
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或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起诉状,被告自我辩护或由代理人宣读辩护词或答辩词,然后双方轮流举证和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辩论:
在双方举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意见,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向法庭表达自己对案件看法的最后机会。
合议庭退庭评议:
评议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当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
审判长敲法锤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结束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
建议: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举证和辩论等。
审判人员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