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再审之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依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确保案件质量和维护社会正义,同时平衡裁判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行政再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
启动
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之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
再审申请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方式可以是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判决
审理终结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判决或裁定。
时限
当事人需要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需经本院院长批准。
材料
再审申请书应包含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内容。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与监督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确保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进行规范审查,并督促法院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通过以上流程,行政再审程序旨在纠正可能的错误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