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在逃是指 已经被检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批捕在逃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该文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并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将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的执行
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在逃犯被抓获后的处理
在逃犯如被抓获,应当从重判决。
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结:
批捕在逃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以及逮捕的执行。整个过程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