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生效前均可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权利凭证。法院会对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就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
对于情况紧急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审查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
法院还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一并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财产。
执行
一旦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应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等,以确保裁决能顺利实施。
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以确保在保全措施错误时能够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复议
当事人对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解除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法院审查、执行、担保、复议和解除保全等步骤。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担保,并且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