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适用 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执行异议程序主要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大类。执行行为异议主要关注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执行标的异议则侧重于执行标的是否应当被强制执行,以及是否存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审查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判断执行行为有无违法、案外人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若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权利成立,异议获支持,执行程序可能中止或撤销;反之则驳回,程序继续。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这一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