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捕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拘留阶段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即通常所说的37天内批捕。
批准逮捕阶段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决定。这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工作的监督,确保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侦查阶段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机关应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并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或涉及重大犯罪集团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以确保案件的全面和深入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一阶段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工作成果的检验,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第一次移送,被称之为“呈捕”阶段。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犯罪且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他们会在刑事拘留的第30天之前,将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至检察院。
法院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结束后,如果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将移送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期限在2—3个月之间,但包括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最多2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法院的审判期限。
执行逮捕阶段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
通知家属和讯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这些程序确保了被拘捕者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对待,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操作要求,以防止非法羁押和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