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纠纷
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后,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立案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庭前调解
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的结束
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适用阶段
调解可以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进行,包括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庭审过程中、二审中乃至再审中。
建议:
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建议当事人充分准备,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以便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更有效地沟通和协商。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