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要经过以下程序:
传唤与讯问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但需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
人员与记录
讯问必须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并将此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并由犯罪嫌疑人确认签字。
法律告知
侦查人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法律规定,如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或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提问与回答
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侦查人员应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禁止刑讯逼供
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名问供。
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录音或录像,并全程保持完整性。
其他注意事项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保证讯问质量,不得少于2人。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