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程序是指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的活动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以下是刑事会见程序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
会见申请
律师或辩护人需向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
资料审查
看守所将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律师的合法身份及其会见的资格得到充分认可,并批准会见申请。
安排会见
看守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会面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双方。
会见进行
律师应按照看守所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会见记录
会见结束后,律师和当事人需共同签署会见笔录,确认会见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进行会见和通信。
特殊情况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并且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其他要求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刑事会见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