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若工程实行监理,则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组织验收组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通知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验收会议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各方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
验收组需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结算工程尾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聘请造价公司进行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乙方依据《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结算工程尾款。
备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预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签署验收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这些程序确保了工程完工后的质量验收、资料审核、尾款结算和备案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