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主体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提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等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错误、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等处理。
审查(核实)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申请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等。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颁发许可证明
行政机关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
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并作出书面决定。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建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受理和审查。
申请人应关注行政机关的通知,及时了解申请受理、审查进展和结果,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听证,充分行使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