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程序:
发案与立案
发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起点,案源可能来自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或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需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收集的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核审
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举行听证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保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申诉途径等内容。
执行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依法执行处罚措施。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到银行缴纳罚款。
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向所属机关备案。
这些程序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的完整流程,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