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报告或申请后十日内,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负责拟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并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筹备工作
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制定选举办法,认定候选人,并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召开业主大会
筹备组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将选举结果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备案与刻章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准批复后,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公告与公示
筹备组将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法律审查与流程梳理
对业委会的成立、组织架构、备案及印章刻制等进行法律审查,梳理工作流程,并为小区定制一整套图示化工作流程。
其他事项
筹备组还需进行法律分析,对疑问进行解答,审查业委会现有的工作制度文件,并根据业委会要求进行完善或新建。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顺利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建议业委会在筹备过程中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