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举行听证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主持听证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听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陈述和申辩
听证会上,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进行答辩和辩论。
最后陈述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最后陈述。
征询最后意见
主持人征询各方面的最后意见。
听证记录
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作出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