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权利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制度: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监督。
管辖
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报案后,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调查取证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组织合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意见。
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对重大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送达
将处罚决定和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与结案
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处理。
附则
规定中的其他相关条款。
该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