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 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以下是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一些关键信息:
征收对象
浙江省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他地区: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征收标准
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缴纳时间
一般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起至年底最后一日(12月31日)。
减免优惠
分档征收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等条款规定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其他信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这些信息综合起来,为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了全面的视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符合法律要求并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