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是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政务处分的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的程序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他规定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总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通过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原则、程序及与党纪处分的关系,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促进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