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纠纷
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报告、有关单位转告、调解委员会得知的情况,主动去调查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不调解的除外。
调查研究
询问了解当事人意见和要求;
查看现场;
向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
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调解员应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结束调解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会上,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
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技巧,确保调解过程公正、透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