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各个步骤和原则,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便民性和效率。
总则
目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则: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
事故分类: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管辖
管辖权: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部门的由设区市部门管辖。
争议处理: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报警和受案
事后报警: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行协商
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事故,交通警察可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进行调解。
调查
一般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交通警察需取得相应资格。
现场处置和调查: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查缉和检验、鉴定等。
认定与复核
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复核: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处罚执行
处罚: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涉外事故处理
原则:参照本规定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执法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性。
附则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议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严格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