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用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并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得到落实。
办法概览
1. 目的与依据
制定目的: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明确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保证金定义
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3. 缺陷责任期
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
4. 预留与返还
预留比例: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预留方式:可通过银行保函替代,保函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返还条件: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返还。
5. 管理细节
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事项。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方保管:非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
6. 禁止情况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前,若承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其他保证方式:承包人采用其他保证方式时,发包人亦不得预留保证金。
实施与监督
实施: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办法的执行情况。
变更与修订
修订情况:办法自2017年修订,以适应市场和法规的变化。
地方性规定
扬州市: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了《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管理规定》。
其他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发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管理,用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通过上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操作流程及监督机制,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