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管理责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责任主体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管理责任
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明确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工程设施
检查与维护:定期检查水库的工程设施,包括闸门、护砌、消能工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观测与记录:进行库水位、降雨量等观测,记录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应急管理
防汛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应急处置: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确保在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能够迅速反应。
监督检查
上级指导: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定期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附则
其他规定: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补充规定。
建议:
加强培训:定期对水库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完善设施:积极推进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提升大坝监测预警能力。
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