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责任主体: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种子标签
定义:
种子标签是印制、粘贴、固定或附着在种子或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必须标注的内容
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质量指标、净含量。
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检疫证明编号。
信息代码。
额外标注内容
主要农作物品种需标注品种审定编号。
授权品种需标注品种权号。
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需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混合种子需标注“混合种子”及各类种子的名称和比率。
药剂处理的种子需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并附警示标志。
转基因种子需标注“转基因”及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进口种子需加注进口商名称、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审批文号。
分装种子需注明分装单位和日期。
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需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三、使用说明
制作责任:
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制作种子使用说明。
内容要求:
使用说明应详细、准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条件、栽培技术、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虚假标注、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建议
为确保农作物种子的合法合规使用,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同时,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市场上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