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是指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该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等。
主要变化
标准名称:
由GB 10344—1989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酒精度:
由“0.5%~65.0%(V/V)”改为“0.5%vol以上”。
章节调整:
将GB 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并对GB 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
新增内容:
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删除内容:
删除了GB 10344—1989第6章。
标示要求:
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
添加剂标示:
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
加工助剂:
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警示语: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
生产许可证: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保质期: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劝说语:
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
强制标示内容
酒名称: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楚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清单: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包括各种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剂等。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适用于啤酒等):标示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日期标示及贮藏说明:
标示生产日期及贮藏条件。
净含量:
标示净含量。
原产国:
标示原产国。
制造者:
标示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标示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建议
企业在制定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时,应严格按照GB 10344-2005标准进行,确保标签内容清晰、醒目、持久,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添加剂的标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对于特殊类别的酒类,如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这一免除需符合标准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