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时间:2025-02-15 07:11:22 单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一份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解释文件,旨在明确和统一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解释的主要内容

管辖权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社会保险手续办理、工伤赔偿等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法院应予以受理。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受理,除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明确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赔偿的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仲裁时效、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