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是关于破产债权确认及异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这一规定是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旨在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效率。该15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届满后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未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不产生其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点:
引导性规定:
第8条规定的15日期间是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起诉期限:
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而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法院受理:
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15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是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确保债权争议能够及时解决,而不是为了限制异议人的诉讼权利。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不会导致其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