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务室的设置标准如下:
人员配备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高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的护士。
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设置标准
医务室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规范性要求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注册资金到位。
药品配备
药品配备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求,与医院协商确定。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学校医务室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建议学校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医务室的设置和配备,以满足学生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