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接报案原则: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报案必接、如实登记、依法立案、及时告知、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个当场”制度:
公安机关对接报案实行“三个当场”制度,即对报案人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投诉举报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保密义务:
公安机关对接报案与立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接报案场所: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部门接待区设置接报案场所,用于接受报案人上门报案。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接报案中心和智能自助报案终端,方便报案人上门报案。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办案区内进行询问、讯问。接报案场所的设置应当满足保护报案人隐私要求,方便报案人报案。
首接责任制:
接报案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首个接到报案的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是首接单位;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的,接受指令的处警单位为首接单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和立案过程中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同时保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