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 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其他相关立案情形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刑讯逼供犯罪:明确八种立案情形,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等。
犯罪主体范围: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济损失认定:对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进行区分,明确个人直接受损10万元以上可立案。
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针对新出现的渎职侵权罪名,制定具体的立案标准。
三、实施意义
新修订的立案标准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依据,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通过细化立案情形,加强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和效率。
以上信息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新规定,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概览,以便更好地理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