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5-02-15 01:10:01 单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详细内容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执行机构的设立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执行机构,专责执行工作。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文书

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法院依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外国法院和国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这些裁定。

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

由人民法庭执行,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重大事项的讨论与批准

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需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仲裁裁决的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程序

本规定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部分规定由新司法解释取代。

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中法律的准确适用,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行程序,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