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详细内容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执行机构的设立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执行机构,专责执行工作。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文书
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法院依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外国法院和国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这些裁定。
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
由人民法庭执行,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
重大事项的讨论与批准
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需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仲裁裁决的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程序:
本规定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部分规定由新司法解释取代。
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中法律的准确适用,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行程序,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