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流程、业务规范、监督检查等内容。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人员要求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场所要求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制度要求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委托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业务执行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拒绝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报告与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材料;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规定
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委托条件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更新,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