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补助政策主要针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以减轻因慢性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政策内容如下:
起付标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
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补助对象
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
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均可享受慢性病补助。
补助标准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对于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例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二级医院的慢性病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补助病种包括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等。
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有所不同,例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比例分别为70%和60%,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2000元和3000元。
结算方式
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相关门诊费用,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对于未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参保人员可以在次年由参保单位或社区提交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新增病种
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门诊慢性病种,例如西安市新增了心脏瓣膜病、慢性心力衰竭等11种门诊慢性病种。
建议: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慢性病补助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内容,以便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应及时申报慢性病资格,以便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选择定点机构:尽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以便享受直接结算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