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概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是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而设立的。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作方式。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成员构成: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人员数量: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领导设置: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通常由政府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人员管理: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案件受理:受理争议案件。
案件审议:讨论重大或疑难的争议案件。
活动监督:监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规则制定: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其他职责: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统筹规划: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考虑整体规划和布局。
合理布局:确保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符合地域实际需要。
适应需求: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角色
指导职责: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仲裁员管理: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实施日期
生效时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则为劳动人事争议的公正、及时处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持。通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设立原则,确保了仲裁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