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时间:2025-02-14 11:37:50 单机游戏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对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得夜班、倒班和连续工作超过八小时。

孕期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每日劳动时间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

妊娠期检查和分娩前产假、产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孕期、产假、哺乳期女职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孕期、产假、哺乳期女职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工作环境和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和设施,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保健和职业病防治,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义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其他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劳动保护。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明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