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智能障碍,IQ测试≤45。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建议在实际申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结合具体病情和相关医疗证明,咨询专业医疗鉴定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