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国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出公差的定义与程序
凡是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岗位及值班岗位的,均视为出公差。
出公差分为县内出公差与县外出公差,均需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县内出差需口头向上一级汇报并获得批准后,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及时撤销岗位挂牌。未获批准而出差的,视为旷工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
县外出差需填写出公差申请表,注明事由、时间、人员、车辆等,由分管副总签批。未获签批的视为旷工,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后需按规定挂牌和撤销挂牌,未规范操作的,对所有出公差人员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普通公务员出国的条件
普通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需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需公安机关及单位审批。
特殊岗位如国安局、保密局、警察等一般不能出国,需打报告申请;其他非涉密单位的公务员可以出国。
登记备案人员的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及领导成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以及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登记备案人员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内容涵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出境或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开除。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维护党纪政纪和国家安全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