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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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版于 2019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并于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共包含7章32条,对医疗机构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清晰的规定。

主要修改内容

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19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9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

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

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

2019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9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其他重要条款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病历的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病历的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