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劳动者。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特种作业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发证与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健康证明等材料。
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罚则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以上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总结,该规定旨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