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管理规定:
车辆使用管理
车辆派遣调度由党政办具体负责,确保公务工作用车。
车辆派出使用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驾驶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出车。
副科级班子成员本镇内出发原则上不派车,上级来人检查、招商来人除外。
非工作用车和非本单位用车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副科级班子成员用车应事先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填写派车记录,注明出发地点、事由、返回时间,并测算行车里程和费用。
所有外出车辆接到办公室临时紧急调用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按要求出车。
家住县城的副科级班子成员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统一集中接送,早7:00~下午5:00。
车辆管理
车辆停放要按要求停放整齐,锁好车门,晚间更要置于安全地带,做好防盗工作。未按要求停放,出现问题责任驾驶员自负。
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确需维修的,由车队队长把关,报镇长审批,待批准后加盖公章到指定厂家维修。
更换配件的,要将原配件捎回核实。修理厂家凭维修单,经有关人员签字核实后报销。
办公室负责每月初将上月单车维修费用情况向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燃油管理
车辆加油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下班后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存放,任何车辆不准随意更换存车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报主管人员并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主管批准。
其他规定
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
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不按规定出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
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