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4 06:49:06 单机游戏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目的: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

适用范围: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

适用对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机关: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与批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30日起施行。

以上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的合法合规,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