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1.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信用惩戒措施
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列入与移出“黑名单”的期限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类似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信用修复
用人单位在列入“黑名单”期间,如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措施,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该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